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米涛:
本院受理原告李儒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 豫1025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儒娜与被告米涛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米语由被告米涛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李儒娜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计算办法:2016年9月至12月的抚养费1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2017年起每年抚养费3600元于当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直至其子18周岁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