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郭哨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2400元(按年利率6%自2014年1月13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12日)共计22400元,其余借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7 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