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纪克强、关有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富有诉你与纪豪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127322.7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6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