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16-08-01 09:07:32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朱帅锋:
本院受理原告古帅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20万元,2016年6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8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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