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帅旗:
本院受理原告郝玺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黄帅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郝玺斌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14400元,共计人民币54400元。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被告黄帅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