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胜超、张军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诉张胜军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张胜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5日起按年利率12.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被告张胜超、张军杰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胜军、张胜超、张军杰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