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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9-07 14:30:3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翠平:

    本院受理原告宋卫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宋卫兵与被告王翠平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宋文文由原告宋卫兵抚养,抚养费自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襄城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 九月七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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