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徐广福:
本案原告陈广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广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广太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3月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4840元,由被告徐广福负担4000元,原告陈广太负担8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