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闫俊娟、张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月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连带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2%计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判令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及三十日内。定于2016年12月13日上午10时整在襄城县人民法院颍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