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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8-24 11:51:30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丁巴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丁巴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欠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各项费用16959.56元人民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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