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许昌辣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秋婵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 豫1025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昌辣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秋蝉违约金36000元;二、驳回原告李秋蝉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