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崔亚丕:
本院受理原告司金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司金海的诉讼请求是: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5200元(该利息自2016年6月15日计算至2016年7月14日。2016年7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本金26万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11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