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司松卫:
本院受理原告谷培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准予原告谷培红与被告司松卫离婚。二、婚生子司文博由原告谷培红抚养,被告司松卫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从2016年7月开始执行,2016年7月至12月的抚养费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自2017年起,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6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6000元。待司文博有识别能力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谷培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