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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8-18 15:31:5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志安、袁春月: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巧云、张俊峰、张俊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判决书。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颍桥法庭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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