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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8-18 15:26:0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米建新:

    原告朱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朱环与被告米建新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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