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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8-18 07:06:12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牛京涛:

    本院受理原告赵君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牛京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赵君红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牛京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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