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穆少勇:
本案原告赵保羲诉被告穆少勇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237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穆少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保羲工程款81000元。二、驳回原告赵保羲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80元,由被告穆少勇负担1780元,原告赵保羲负担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