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5-09-17 08:11:35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王亚兵:
本院受理原告闫德灿诉王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8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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