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5-10 08:11:10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刘方海、娄富娅:
本院受理原告刘二卫诉刘方海、娄富娅、彭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8月17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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