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公告
(2016)豫1025执707号
刘晓兵: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现民、吴盘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晓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执7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申报财产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并请你在公告公告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襄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