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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8-15 10:39:41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毛志安、孙青花、王关磊、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毛志安、孙青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借款本金87124.01元及利息5084.16元(自2015年11月29日至2016年3月29日利息)。2016年3月30日以后的利息按本金87124.01元,利率按19.89%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二、被告周献涛、汪景霞、王关磊、刘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被告毛志安、孙青花、周献涛、汪景霞、王关磊、刘伟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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