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联卿、郑月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被告郑联卿、郑月平偿还借款本金95207.39元,以及偿还2016年5月12日至2016年6月23日利息3278.81元,共计98486.2元,以后利息(自2016年6月24日起)按合同约定逾期罚息计算至还款之日。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六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