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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5-31 11:43:16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二广、何凤:

本院受理原告欧阳新向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赵二广、何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欧阳新向购车款51440元。驳回原告欧阳新向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二被告赵二广、何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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