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襄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这件案子的原告是一家私营企业,被告是襄阳市人社局,主审法官是襄城区法院院长,旁听人员有公务员、消防官兵、媒体记者等。
自去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由于某纺织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将市人社局告上了法庭。昨日下午,该局分管副局长主动出庭应诉。
2014年7月22日晚,黄某在某纺织公司上夜班时,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月24日,其妻朱女士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约定:该公司一次性赔偿朱女士25万元,双方一次性调处解决此事。后来,朱女士觉得该公司的赔偿与丈夫工亡赔偿差额较大,就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欲再向该公司索赔。
去年12月4日,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黄某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该公司对上述决定不服,遂向襄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昨日下午3时许,襄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该院院长刘爱瑛任主审法官。法院当庭宣判驳回该公司的诉请。
据了解,作为2015年湖北省首批司改试点法院,襄城区法院领导纷纷穿起法袍,走上法庭,重回审判一线,并将此作为一项长期的制度加以坚持和落实。
刘爱瑛表示,让法院“一把手”回归法官身份,既有利于院领导了解和掌握审判工作动态,又能发挥领导的示范引领作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目前司法改革要求,襄城区法院将继续借助司法改革的东风,扎实稳妥推进各项改革,助推法院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