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白二恒:
本院受理原告苏和平诉你与周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家中无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利息96000元以及按年利率24%自2016年8月5日起计算至被告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