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南升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时明诉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迁移新址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送达(2016)豫1025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河南升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时明工程款76549元。二、驳回原告李时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被告河南升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715元,原告李时明负担67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