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冯永超:
本院受理原告黄颂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黄松锦的诉讼请求是: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冯莫炫(现年8周岁)、冯子轩(现年2周岁)对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各500元至孩子成年;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27日上午9点在本院家事(女子)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