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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5-21 08:01:45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伟利、李自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红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不知去向,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状中要求:1、被告王伟利、李自龙支付劳务费5950元;2、诉讼费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8月25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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