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伟利、李自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红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不知去向,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状中要求:1、被告王伟利、李自龙支付劳务费5950元;2、诉讼费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8月25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