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5-25 08:01:00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李优:
本院受理的原告蒋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不知去向,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8月4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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