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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6-10 17:18:2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大应: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运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已判决:被告李大应偿还原告闫运显借款人民币本息共计200930元。诉讼费、保全费共计4930元由被告李大应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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