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6-05 11:48:01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段革命、张艳平、李晓: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民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襄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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