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6-24 10:06:17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魏全业:
本院受理原告赵京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1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王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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