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贾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诉你与陈国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家中无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要求被告陈国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02月29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被告贾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一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