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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7-15 17:01:55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新甫:

本院受理的原告康振跃诉被告张永强、王新甫、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判决书。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初字14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颍桥法庭领取上述判决书、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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