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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7-04 15:32:45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颍、闫亚军:

    本院受理原告于进伟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于进伟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确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将其出卖给原告的位于文昌路清华苑25号楼B单元6层西户交付给原告,并协助二被告办理过户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五日。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三十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1日上午11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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