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颍、闫亚军:
本院受理原告于进伟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于进伟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确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将其出卖给原告的位于襄城县城关镇中心路中段一峰城市广场第1号楼A座13层1号办理过户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五日。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三十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1日上午10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