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姚松涛:
本院受理原告张鹤年诉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385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姚松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鹤年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二、驳回原告张鹤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90元由原告张鹤年负担490元,被告姚松涛负担3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