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许昌启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德新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宋德新的诉讼请求是: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共计232.5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五日。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三十日。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2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