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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4-27 15:29:23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南中强和胜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鹏涛、孙素红诉你与张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鹏涛、孙素红的诉讼请求是:1、二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141.3万元,并按月息2%自2015年1月8日计息至还款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五日。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三十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2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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