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丁伟峰:
本院受理原告米东红诉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734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丁伟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米东红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3日按年息24%计算利息至还款日止)。案件受理费3370元,由原告米东红负担370元,被告丁伟峰负担3000。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