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7-12 11:55:51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陈高举、段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朱喜增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二被告依法偿还原告借款1077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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