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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6-07-07 11:51:5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豫1025民初1519号

闫超峰:

    本院受理原告郭哨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0日上午9时30分整在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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