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贵香:
本院受理原告崔帅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25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准予原告崔帅兵与被告陈贵香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崔奥翔、崔奥博由原告崔帅兵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帅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