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选宽:
本院受理原告徐奇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被告赵选宽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0400元,利息自2014年4月14日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6月14日,以后利息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完之日止;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