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军民:
本院受理原告李银玲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25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判决结果如下:不准予原告李银玲与被告张军民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银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