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倩倩、李锡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波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2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倩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晓波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自2015年8月6日以30000元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5年12月6日止。被告李锡涛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王晓波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0元,原告王晓波负担101元,由被告杨倩倩、李锡涛共同负担63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