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倩倩: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倩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晓波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自2015年8月6日以本金10000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5年12月6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波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倩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