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穆少勇:
本院受理原告徐永辉诉宁兵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2205号判决书,判决:被告穆少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徐永辉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按年利率24%自2013年9月18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宁兵兵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穆少勇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