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袁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孔广州诉被告袁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孔广州借款15000元,并支付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7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孔广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孔广州负担60元,由被告袁建国负担150元(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