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孙恒、庞影影: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禄增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恒、庞影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禄增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自2015年9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的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禄增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孙恒、庞影影负担12000元,原告陈禄增负担1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